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。新修订的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六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。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,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,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。
实践中,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较为严格,从法院认定的情况看,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:
1.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、悔过书、道歉信等书面证据;
2.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、视频资料,开房记录;
3.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、qq聊天记录、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。
法院往往需要多种证据予以佐证。偷拍、偷录得到的证据,没有法律效力,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。
一般来说,法院认可外遇出轨的证据都是直接反映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证据,包括照片、录音、录像、通话记录、手机聊天记录,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以及、周围邻居、朋友的证言。但是要注意,取证时不能侵犯个人权利,否则,法院将不会采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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